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办法(初稿)

2018-10-10 13:46:26 招标公告查看次数:4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投集团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管理,规范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交投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成交投〔2015〕132号),结合交投集团招投标交易现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投集团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现场是指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供交易各方主体进行现场交易的区域,包括开标区、评标区以及配套功能区。

交易各方主体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等与交易相关的所有主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部(监事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交易服务中心,集团公司、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三级企业按《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负责拟订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交易活动管理现场;

(五)负责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监督,提醒、纠正、制止、记录交易活动各方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评委库建立、管理和维护以及评委抽取;

(九)负责交易活动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十)廉洁自律,严守交易活动保密信息;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现场工作纪律

 

第六条 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一)爱护交易现场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场内喧哗、吸烟;

(三)不得于交易中途无故退场;

(四)不得进入无关的交易场地;

(五)不得强闯交易现场、干扰交易活动;

(六)不得无理谩骂、侮辱、威胁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交易各方主体;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交易现场秩序的行为;

(八)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各方主体应在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有序离开,不得无故在交易场地内逗留。

第七条 交易现场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并摆放交易各方主体及监督人员坐牌,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交易各方主体(投标人除外)进入交易现场应佩戴由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未挂牌的不得进入交易现场相应区域的工作岗位履职。

第八条 评标人员抽取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评标人员。

第九条 交易服务中心应按相关要求保存音像资料。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或销毁监控记录,不得违规将音像资料提供他人。

第十条 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牌;

(二)交易开始前30分钟,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到交易现场检查设施设备等准备情况,并指引交易各方主体分别进入各自工作区域;

(三)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坚守各自岗位,按工作要求提供现场服务,维持现场秩序;

(四)在交易活动中,文明用语,文明办公,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五)非工作原因不得进入交易现场,工作不得超越职责范围;

(六)对交易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违规传递交易活动相关信息,廉洁自律;

(七)评标活动结束后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留存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备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拟在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前向交易服务中心预定交易场地;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活动;

(三)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到达交易现场,凭有效工作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领取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牌,做好交易准备;

(四)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资料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一次性完整地送入评标区,交予评标区工作人员;

(五)评审资料送入评标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补送评审资料。若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函要求补送评审资料,并有监督人签署的明确意见和个人签名;

(六)不得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人员;

(七)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候标区等候,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八)评标过程中,必须对评标委员会的澄清函、否决投标函等进行记录,并由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发出;

(九)评审复核应在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若复核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应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十)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通知监督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协助现场监督人员处理;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接受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时间前到达交易现场,做好现场交易准备;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到达交易现场,凭有效工作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领取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交易现场工作牌,做好交易现场监督准备;

(二)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服从交易服务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缺岗、不得擅离现场监督岗位;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确认所监督项目交易活动合法依规,处理交易现场发生的投诉举报;

(四)监督人员经过监督身份核实后方能进入监督室,进入监督室后应服从交易服务中心的安排;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到达交易服务中心,并将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移动储存设备等统一寄存在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专用储物柜;

(二)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要求签到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项目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审)时,须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四)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一经发现,交易服务中心有权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审)并上报备案;

(五)评标(审)活动中,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标、打分,并对评标(审)结论负责;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审)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得干预其他成员的正常评标(审),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六)在评标(审)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须征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同时对评标(审)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七)评标(审)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告知或将评标(审)报告等资料交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评标(审)劳务费;

(八)评标(审)活动结束后,评标(审)专家签字确认评标(审)结束时间后离开评标区;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四章 交易场地和评标专家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 开评标室收费标准。

根据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项目进入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评标的,收费标准为:

1、开标室:按800元/次(含税)标准计费;

2、评标室:前3小时按1200元(含税)收费,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后,按300元/小时(含税)的标准增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一)专家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评管【2016】1号)执行。

    (二)专家费由资产公司代收代付。

    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专家费用支付指导意见,参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是指各方主体在交易现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现场管理规定、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并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现场管理人员应在纠正、制止后,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填写相关记录(监督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除外),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未对交易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虽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情节轻微不良行为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虽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集团相关部门对现场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抄送交易服务中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审计与风险控制部(监事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应加强对交易现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交易现场中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审计与风险控制部(监事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交易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依法、公正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交投集团合约管理部或纪检监察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后,有关部门应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投集团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